2007年10月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国庆特刊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邱小水(许):本院受理原告杨良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16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郭子教、郑向丽、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07年12月28日上午8:30在本院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邱小水(许):本院受理原告杨良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6500元并支付逾期归还利息2000元,合计人民币1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郭子教、郑向丽、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07年12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赵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黄卫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按约定利息月息1分支付至实际归还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倪如松、洪永喜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东明:本院受理原告任以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东明,从速支付给原告轮胎款9380元及利息3250元,合计人民币1263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倪如松、洪永喜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黄祖贤:本院受理原告葛有四与被告黄祖贤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999.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向宇、黄小英、郑元有组成合议庭,定于2007年12月25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常凤琴、许小干:本院受理原告陈燕群与被告许小干、常凤琴、叶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玖仟元整;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峰、洪永喜、倪如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08年1月11日上午8: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于国政: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荣与被告于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浦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贾方龙、张书生:本院受理原告黄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要求:1、由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6年12月26日至2007年9月10日)25800元,以后仍按3%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2、由第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倪如松、洪永喜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3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时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余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尚连与被告张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浦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红台:本院受理原告傅鱼仙与被告张红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浦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 02702756,票面金额117200元,出票人永康市王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金华永康市支行,收款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洪荣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李勇刚、徐浙明、江文伍: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郑志龙: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张建宏:本院受理原告郎振杰诉你与张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90000元借款及承担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方海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1251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黄家渺:本院受理原告杜竹明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3508.79元,不足部分由你赔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占小萍、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明诉你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你们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6088.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在本案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07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周建荣:本院受理原告徐林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杜世胜: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夏良辉:本院受理原告严宗平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定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返还原告严宗平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以月息二分从2006年1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至)。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